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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京采”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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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行终9799号


诉争商标(第22678233号“药京采”)2017年9月28日由“上海国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2018年9月13日获准注册,注册商品为第10类“医用诊断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护理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2019年7月6日转让至“韩伟东”。


2020年11月6日,“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张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证据不足,诉争商标予以维持。京东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起诉,提交了韩伟东曾为“上海国瑞公司”的股东、监事的企业工商档案、模仿“药京采”及其他商标的申请档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韩伟东及上海国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包括“吸舒美、呼舒坦、普瑞康、哈迪森”等商标73件,其中围绕“药京采”申请30件,韩伟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大多数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的行为,明显不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韩伟东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时间较早,且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京东公司已对“药京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并在“医药零售”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韩伟东为上海国瑞公司股东和监事、奥利加尔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前述公司均从事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与医药零售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作为关联行业经营者,诉争商标原注册人、韩伟东应知京东公司的“药京采”,但其仍然申请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主观难谓善意,除诉争商标之外,韩伟东及其控股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申请注册有包括“吸舒美、呼舒坦、普瑞康、哈迪森”等商标73件,其中围绕“药京采”有30件,针对前述行为,韩伟东或未提交使用证据,或提交的使用证据较少、时间较晚,不足以证明对上述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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