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佳BAIJIA”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2
(2024)京行终741号 诉争商标(第3338100号“百佳BAIJIA”)2002年10月17日由“福州鑫源盛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2013年3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商品为第24类“地巾、枕巾、毛巾被、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浴巾、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垫”。 2021年9月10日,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撤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予以撤销,福州鑫源盛公司不服提出复审,国知局维持撤三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福州鑫源盛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起诉,新提交“百佳”毛巾在淘宝的销售记录公证书,法院审理认为,发票虽显示诉争商标,但均为手写添加,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公证书”中订单交易快照图片显示的标识为“百佳EJASMINE”,非诉争商标,且公证书中指定期间内的订单数量较少,相关商品销售量亦较少,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维持被诉决定。福州鑫源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书体现出来的毛巾商品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字母“E”、汉字“百佳”及字母“EJASMINE”组合,并非诉争商标,而诉争商标为组合商标,鑫源盛公司主张使用“百佳”字样即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鑫源盛公司虽主张其销售众多,但通过公证书显示的的订单数量有限,且数量有限的订单所实际指向的商标亦非诉争商标,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正确,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