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70137号“公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
二审案号:(2023)京行终1530号 第35670137号“公牛”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2020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28类“塑胶跑道”商品上,注册人为“淮安万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淮安万和公司)。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牛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1.诉争商标与公牛公司第28类第1335666号“GONGNIU及图”商标、第1978222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2.诉争商标系对公牛公司驰名商标第9类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复制,并存市场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公牛公司及相关公众合法权益;3.诉争商标与公牛公司字号相同,损害其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4.淮安万和公司除了复制摹仿“公牛”品牌外,还摹仿其他品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裁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牛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2022年1月27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不在构成诉争商标维持有效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塑胶跑道商品与引证商标三驰名插座等商品受众群体具有关联性,在企业产品多元化发展的当下,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原告引证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误认上述商品可能由原告提供或与其具有特定关联,从而破坏原告通过引证商标三与插座等商品建立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性。综合考虑第三人注册多件与在先知名标识近似商标的情况,进一步印证其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引证商标三的主观恶意,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而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淮安万和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