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品牌价值
案件背景
无效理由
理由一: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理由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误认
理由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理由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法律依据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及第(八)项(不良影响)的规定。
鉴于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理由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已适用具体条款。
4. 主要成立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5. 不成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