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五谷丰登”商标撤销复审案件胜诉6
【案件简介】: 由品源代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对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933号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经商标局依法受理后认为,由品源代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审理依据】: 复审商标于2010年2月8日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与2014年4月25日以连续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1、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的使用;2、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具有一定恶意,被申请人合法有效的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获得了较多荣誉,充分说明了被申请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复审商标应不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