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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康利交联电缆KANGLIJIAOLIANDIANLAN”商标异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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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河北康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马祥其(以下称“被异议人”)商标异议案,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康利交联电缆”及其拼音“KANGLIJIAOLIANDIANLAN”构成,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磁线圈;遥控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43595号“康利电缆”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阻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显著文字均为“康利”,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半导体”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2013年11月商标局对此案作出裁定:认定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第9349994号“康利交联电缆KANGLIJIAOLIANDIANLAN”在“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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