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OPPO公司取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胜利40
案件背景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视公司)享有《当婆婆遇上妈》电视剧(以下称涉案影视作品)专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其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OPPO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搜狐公司)在共同开发运营的“原画影院”,未经其许可,通过该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事实 OPPO公司生产的型号为“OPPO X9007”的OPPO牌Android系统手机中自带名为“原画影院”的软件,在该软件中可搜索到涉案影视作品并在线播放。且OPPO公司简介中显示“OPPO与搜狐视频联合打造4G时代原画影院”,“原画影院”软件显示“OPPO搜狐视频”,且有OPPO和搜狐视频的图标。因此,乐视公司认为OPPO公司与搜狐公司共同开发运营了“原画影院”,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OPPO公司委托品源代理本案诉讼,为证明OPPO公司未侵害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品源律师与OPPO公司法务人员多次沟通,并与其技术人员多次探讨,详细了解了OPPO手机视频播放的具体流程。最终提交了如下关键证据:其一为与搜狐公司的关联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付费推广协议》及《搜狐视频软件推广合同》,载明了双方约定乙方授权OPPO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手机等移动终端产品中内置乙方客户端软件“搜狐视频”,用以证明OPPO公司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搜索、连接等网络服务;其二为OPPO在线视频播放流程说明及播放接口技术说明,用以证明在线视频播放来源于搜狐,播放请求是使用搜狐SDK连接其服务器在其专用播放器内进行播放。 而搜狐公司提交了与乐视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互换合作协议》,证明了搜狐公司将涉案作品置于搜狐客户端进行传播的行为已取得乐视公司的许可。 裁判结果 根据OPPO公司与搜狐公司提供的证据,“原画影院”的具体经营模式为,OPPO公司搭建“原画影院”客户端,搜狐公司通过客户端嵌套的方式,将“搜狐视频”客户端程序内置于“原画影院”客户端中。虽然网络用户在“原画影院”客户端的页面下即可通过搜索涉案作品而实现在线播放,但在线播放时显示了搜狐视频的标记,且“原画影院”客户端版权标记显示有“搜狐视频”“搜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因此,“原画影院”属于搜狐公司推广搜狐客户端的一种商业推广方式,并非搜狐公司与OPPO公司设置新的合作平台共同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 鉴于搜狐公司已经与乐视公司签订了《影视节目互换合作协议》,上述搜狐公司的推广方式不属于以新的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搜狐公司不构成对乐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搜狐公司与OPPO公司的涉案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最终驳回了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进步,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带来了传播模式上革命性变革,公众可以在任意的手机、计算机、网络电视等多个终端轻易获取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因此,为了加强在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早于2006年就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本案中,乐视公司确实享有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OPPO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中提供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当然侵犯了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OPPO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OPPO公司并未提供涉案作品,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涉案作品的提供者搜狐公司实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才能支持OPPO公司的主张,最终驳回了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