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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河套”面粉艰辛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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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恒丰集团在京召开“河套”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称,已经对涉嫌侵犯“河套”商标权的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并且案件均已得到法院受理立案。
  恒丰集团认为,在面粉行业中,恒丰最先推广河套品牌产品,一直以河套品牌为核心大力投入推广费用及建设销售渠道。1996年,“河套”商标核准注册,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北京奥运会粮油产品优秀供应商”荣誉称号,等等。诚然,恒丰集团及其“河套”商标获得了诸多荣誉,但在笔者看来,恒丰集团此次维权之路并不顺畅,甚至可以说会有些坎坷,结合发布会内容及相关客观事实,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河套地区”的由来
  据百度百科记载:河套,指内蒙古和宁夏境内贺兰山以东、狼山和大青山以南黄河流经地区,因黄河流经此形成一个大弯曲,由此得名。“河套”一名始于明代,因其地历代均以水草丰美著称,故有民谚“黄河百害,唯富一套”。
  河套周边地区,包括湟水流域、洮水流域、洛水流域、渭水流域、汾水流域、桑乾河流域、漳水流域、滹沱河流域,都具有比较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它们环绕着河套地区,正如众星捧月一样,把河套文明推到了最高峰,同时又把河套文明传播到更广阔的区域之中。有许多历史悠久的灌溉渠道,如秦渠、汉渠、唐徕渠等,河套地区有“塞上江南”之称。
  可见,“河套”一词有着悠久历史渊源,河套地区、河套平原是一个特指概念,特指内蒙古高原中部黄河沿岸地区,并且这种特指已经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形成固定认知,提到河套地区,便会联想到上述地理区域。
“河套”面粉商标是否有可能演变成通用名称
  由前文可知,“河套”一词非恒丰集团独创,但恒丰集团是最早将“河套”注册成面粉商标的企业,并且使“河套”商标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等一系列荣誉。恒丰集团的努力,不仅仅提高了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同时也提高了整个河套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肯定,恒丰集团为河套地区面粉产品的推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需要看到隐患,“河套”面粉商标有演变成通用名称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实践中,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另一种是商标在注册之时不是通用名称,但在注册之后逐渐丧失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从而变成通用名称,如拜耳公司的“阿司匹林(aspirin)”商标。
  在本案中,恒丰集团最早在面粉上成功注册“河套”相关商标的时间是在一九九几年,在当时“河套”面粉肯定不是面粉的通用名称,但十几年来,随着河套面粉知名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面粉厂家在使用“河套面粉”、“河套地区”、“河套平原”等字样,并且会慢慢让消费者在心目中对河套面粉概念产生一种认知,即河套面粉是指在河套地区、河套平原地域范围内产出的面粉,都可称之为河套面粉,而不是特指某一企业生产的河套面粉。同时,百度搜索“河套面粉”出现的一些链接,比如河套面粉为什么贵?河套面粉哪个最好?等,在指向性上更倾向于指河套特定区域,而不是某一特定商标。虽然2002年恒丰集团“河套”商标被认定为面粉上的“驰名商标”,但是至今已经过去十几年的时间,驰名的状态是否仍然延续值得考证,即使仍然驰名,也不妨碍通用名称的认定。同时,新闻发布会上公开的恒丰集团维权记录是在2010年,通过百度搜到的恒丰打假维权信息基本也是在2010年前后,从2010年至今恒丰集团是否有过维权记录,是否存在对于商标维权不作为的事实,这些都需要考证。
  因此,本案中,被诉企业甚至其他面粉生产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构成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河套”注册商标的申请。虽然认定成为通用名称有一定难度,但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非商标性使用”、“正当使用”抗辩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重要要素,法院一般都会对被告的使用行为做出界定,并以此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关于什么属于“正当使用”的规定:(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由前面论述可知,“河套”一词虽然不是一个规范地名,但是代表了一定的地理区域,可以说是一个特定地理区域概念,和地名较为相似。
  在本案中,从发布会公布的涉嫌侵权产品看,笔者认为被诉企业并不是将“河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从图片看,被诉产品上明确标有被诉企业自己的商标,“河套平原雪花粉”、“河套雪花粉”中的“河套”字样并不是特指商标,而是特指河套地理区域,并在产品包装上予以说明。从使用意图上看,被诉企业并无将“河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主观意愿,从客观效果上看,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仍然是依据被诉企业的商标,被诉产品上的“河套”字样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本案中,如果案件进入实审阶段,被告“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理由极有可能被法院采纳认可。
  综上,退一步讲,即使难以认定“河套”商标为面粉的通用名称,但如果能证明是其系面粉行业内常用的代表一定地域特征的词汇符号,具有一定的通用化特征,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善意地、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诉企业在产品上使用“河套”一词时,系与被诉企业主要商标结合使用,能够使得消费者清晰地认识到产品来源于被诉企业,被诉企也并无故意误导公众的意图。因此,虽然维权大幕已经拉开,但恒丰集团的维权之路并不顺畅。同时也应看到,恒丰集团发起此次诉讼的背后,折射出的是面粉市场份额的争夺,“河套”面粉主要以北方市场为主,恒丰集团有望通过此次诉讼迅速提高“河套”面粉在全国的知名度,从这一意义来说,恒丰集团某种程度上已经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来源: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王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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