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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助力公牛电器再获驰名商标保护,让冒牌“欧派公牛”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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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审法院立案后通知我们的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根据经验,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是由于其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无需开庭或询问,书面审理则意味着二审法院会维持原判。对我方极为不利。
2.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是2009年,距今已有10余年,而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引证商标在2009年之前构成驰名商标,虽然公牛电器公司可以提交大量的知名度证据,但是2009年之前的证据确相对较少,并不是因为公牛公司没有2009年之前的证据,而是因为时间太久,很多证据搜集难度非常之大。
3. 品源的应对策略:
1.针对审理方式,我们在收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就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审理方式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我们指出一审判决中有多处认定事实错误。例如一审判决认定我们提交的荣誉证书都未体现引证商标标识,但实际上有多份荣誉证书体现了引证商标标识;一审判决我方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形成时间全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但这一认定明显错误,一审判决是以相关裁决的作出时间来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时间,实际上应该以相关裁决中涉及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来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时间,而我们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中的两份裁决涉及的争议商标申请日是2007年和2009年,所以一审判决的认定明显错误。而这些事实的认定必然影响判决的结论。同时我们还指出我们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也足以影响二审判决的结论。最终二审法院将书面审理方式更改为“询问”的审理方式,为案件胜诉赢得了可能性。
2.关于驰名商标的证据问题,我们着重整理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尤其是强调了争议商标申请日在2007和2009年的两份裁决。并指出这两份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时间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2009年基本重合。实际上该两份证据我们在一审中就特意强调,但一审法院仍然以两份判决的作出时间(2017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时间。同时我们还向二审法院强调了引证商标在2006年开始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的2007、2009、2011、2013、2014、2015都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些驰名商标保护记录完全可以证明从2006年开始引证商标就构成驰名商标,而且这种驰名状态一直延续至今并持续加强,在这种情形下,也应当适当降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我们将2009年之前尤其是2008-2009年之间的证据以最显著的方式提示法官重点关注,以避免出现一审法院忽略了关键证据的情形,并补充提交了2007-2009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补强评审和一审证据,以证明广告费投入、经营收入等驰名事实。最终我们的证据链条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驰名商标证据的规定,并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4. 案件的重要意义:
       争议商标申请人苏州公牛管业有限公司攀附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尤为猖獗极尽摹仿之能,其不仅使用欧派公牛注册商标,还同牛头图形一同使用,其行为已经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该案件不仅再一次使公牛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还从源头上杜绝了其使用“欧派公牛”商标的可能性,从而净化了市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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