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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雷士照明”打掉“克雷士”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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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背景:
       云南文方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04月1日在第9类“变压器,插头、插座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蓄电池”等商品上申请了第8169818号“克雷士KS及图”商标,并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雷士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以“克雷士KS及图”商标构成对驰名引证商标一第3010353号“雷士”商标的恶意摹仿,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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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超过五年中的恶意要件,进而认定未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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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士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第3010353号“雷士”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满足相应保护条件。且综合考虑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程度、引证商标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诉争商标是对驰名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构成近似,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从而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2. 案件难点:
       由于从诉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已超过五年,以驰名引证商标对诉争提起无效宣告,关键在于诉争商标注册是否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超过五年中的恶意要件进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性,是否是对原告驰名引证商标“雷士”的恶意摹仿。
       2.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0年4月1日之前,第3010353号“雷士”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3. 品源的应对策略:
       1.关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构成驰名商标。为了以直观突出的形式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以加强法官的自由心证,品源律师以表格的形式整理了2010年之前雷士公司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整个行业排名、广告投入审计报告、产值销售情况、荣誉获得情况、媒体报道统计等核心证据,并且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北京高院(2017)京行终4248号判决书用以证明在2008年7月22日之前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认可引证商标商标一知名度的证据,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极高知名度。
       2.关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恶意性,是对雷士公司驰名“雷士”商标的恶意摹仿。在庭审中,品源律师明确向法官表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注册,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程度、引证商标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信息,着重强调并举证证明原告生产相关变压器、整流器产品及部件,诉争商标与驰名引证商标共存市场能够导致消费者混淆,并且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重点向法官指出第三人关联公司实际委托生产地址与原告生产地相临近,其对原告驰名的“雷士”商标明显知晓。最终我们的主张获得法院认可。
在此处,需明确的是:“恶意”有多种表现,攀附他人良好知名度是其中一种,存在攀附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或者盖然性比较高的“应知”状态。当诉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具有特定关系时,可以很容易的证明明知状态,例如,诉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内部人员来往,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生其它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等。当无法直接证明诉争商标注册人处于明知状态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度、引证商标知名度、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以不能直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就裁定诉争商标不具有摹仿注册的恶意而忽视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下盖然性较高的“应知”状态,明显不合理。
4. 案件的重要意义:
       争议商标申请人云南文方科技有限公司攀附原告“雷士”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申请注册在与原告驰名商品关联性极强的商品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该案件不仅再一次使“雷士”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还从源头上杜绝了云南文方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克雷士ks及图”商标的可能性,从而净化了市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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