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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成功撤销“都市公牛”插座商标,“公牛”品牌再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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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成功撤销“都市公牛”插座商标,“公牛”品牌再净化

1. 案件背景
       第3115320号“都市公牛DuShiGongNiu”商标(以下简称案涉商标)于2002年03月18日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等商品上提出申请注册,于2003年5月28日获准注册。2010年5月27日,案涉商标转让至叶康友名下。
       品源代理自然人罗某于2016年10月11日对该商标向原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叶康友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案涉商标继续有效。
       品源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电开关、插座”商品上对案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决定案涉商标予以撤销。
       案涉商标权利人叶康友不服复审决定,遂向北京知识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判决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不予支持叶康友的诉讼请求。
       案涉商标权利人叶康友不服一审判决(案号:(2018)京73行初4594号)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叶康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案件难点
1.商标注册人叶康友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其中销售合同中显示“都市公牛”商标,且有关键性证据发票,其相关经销商出具的证明等。
2.在二审中叶康友提供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叶康友的产品上含有“都市公牛”商标,且产品也在指定期间内,所以该处罚决定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已进入流通领域。
3. 品源律师应对策略
1.关于第一点,品源律师经过充分列举反证和质证,从合同关键处手写,某经销商成立日期晚于经销合同签订日期等等细节证明其销售合同系倒签合同、变造合同,不能与发票形成对应关系。而对经销商的单位证明材料主要从其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 单位负责人应出庭对质,不出庭且系叶康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角度进行质证。最终将其主张的证据链条完全割裂。
2.关于第二问题,品源律师主要提出了几点质证意见:(1)该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冒用“3C”认证。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冒用3C认证系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些商标使用证据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2)涉案商品虽然处于经销商店这一流通领域,但是由于涉案商品已经被罚没,所以其不可能被消费者所接触,即不能发挥商标识别作用,所以不能认定为商标性的使用。
       最终品源律师的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认定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而驳回了叶康友的诉讼请求。
4. 案件的重要意义
       案涉商标申请注册于2002年,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具有攀附公牛驰名商标知名度、“冒用”“3C认证”的事实,存在损害公牛集团的合法权益及良好声誉的危害,打掉该案涉商标成为必要。由于该商标注册时间较早,通过驰名引证商标提无效不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且也不现实,所以只能通过提“撤三”程序,撤销该商标。通过品源律师的努力,最终撤掉该商标,净化了市场。
撰稿人: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吉继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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