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 · 知识经济大时代
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策划

品源代理对“一木”商标异议复审案胜诉

22

【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邢正界(以下称“被申请人”)商标异议复审案,申请人因第5135678号“一木”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17508号裁定,于2011072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进行审理,于201310月作出复审裁定。

【复审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7879号“一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一木”享有在先字号权,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依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被异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061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0类木器制作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审理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申请复议。

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2009720日,申请人名义由青岛一木集团公司变更为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引证商标为专用期限内的有效商标。

【律师点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品源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文字“一木”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木金菱及图”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器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关联性较强,二者所处地理位置毗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资质正规
资质正规过硬 具有丰富从业经验
安全保密
客户资料信息严格保密 安全可靠
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性价比高支付安全有保障

金牌服务
一对一服务 服务进度了如指掌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栋1702-1703

服务热线:0769-3893 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