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对“吉顺祥劲”商标异议复审案胜诉15
【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劲牌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苏州与众不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商标异议复审案,申请人因第9458310号“吉顺祥劲”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3)商标异字第24651号裁定,于2013年08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
【复审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1693号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劲”商标是酒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可避免地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依据】: 1、用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引证的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申请人“劲” 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目前,均在商标专用期内。
【律师点评】: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可知,申请人的上述引证商标在酒类商品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三个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存在特定联系,综上,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