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对“李文开锁”商标异议复审案胜诉19
【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北京李文开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商标异议复审案,申请人因第7220916号“李文开锁”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2)商标异字第13451号裁定,于2012年04月27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进行审理,于2013年10月作出复审裁定。
【复审理由】:
1、 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41286号“李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7042号“李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李文”是申请人的商号,被异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3、 “李文”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恶意摹仿、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审理依据】:
1、 被异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5类开保险锁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开保险锁等服务上。
【律师点评】: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修保险锁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电子金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李文开锁”与引证商标“李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不易区分,且被异议商标包含的文字“开锁”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者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