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对“探路者”商标异议复审案胜诉6
【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苏志华(以下称“被申请人”)商标异议复审案,申请人因第4890721号“探路者”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37394号裁定,于2011年11月04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进行审理,于2013年07月作出复审裁定。 【复审理由】: 申请人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业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户外运动用品的公司,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探路者已经成为中国户外用品市场的领导品牌。2009年,申请人成为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国内户外用品行业的排头兵和领导者,此次成功上市无疑会大大提高“探路者”及英文“TOREAD”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探路者”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对“探路者”系列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03472号“探路者”商标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舞衣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具有一定的近似性与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同时使用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当事人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第3003472号“探路者”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受到商标法的跨类别保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是一种不正当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将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审理依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被异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第25类“舞衣”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第3003472号“探路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0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商品上。2008年12月4日经商标局核准,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点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品源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探路者”组成,其中两商标中的“路”字均经过艺术设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呼叫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舞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