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Y-HOO”商标异议案胜诉10
由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对雅虎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商标异议案,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丫”及外文“HOO”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果酱”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雅虎”、“YAHO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网络上使用的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商标局对此案作出裁定:第4639788号“Y-HO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