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ADABIAO及图”商标异议案胜诉28
由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广东阿达彪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对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商标异议案,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ADABI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衫、运动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6263号、第71092号“ADIDAS”商标、第1106698号“阿迪达斯”商标以及第1489454号、第16986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饰、鞋”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 商标局对此案作出裁定:第5617182号“ADABIA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