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莒县华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商标异议案,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樱茌轮胎”与异议人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该商标如予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损。
商标局对此案作出裁定:第8508399号“樱茌轮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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