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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对“雅仕迪D”商标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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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 )对宋永斌(以下称“被申请人” )的第7499824号“雅仕迪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 )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7月对此案作出裁定:第7499824号“雅仕迪D”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理由】: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国内大型电动车、特种车的专业化、现代化制造企业,“雅迪”产品畅销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还进军欧美等国际市场,并获得诸多荣誉。申请人不断加大对“雅迪”品牌的保护力度,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

2、申请人“雅迪”品牌知名度很高,申请人第3423466号“雅迪YA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曾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77132号“雅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617902号“雅迪YA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对“雅迪”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审理依据】: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档案;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明复印件;

3、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申请人2008至2010年度缴税证明;

5、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品牌宣传资料。

经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由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由江苏董事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由锡山市清华车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上述三件商标经过变更、转正、续展等程序,现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律师点评】: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小型机动车灯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雅仕迪”及图形化的英文“D”组合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文字“雅迪”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文字“雅迪”、拼音“YA DI”及图形组合购成。争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文字“雅迪”,争议商标包含的其余部分亦未使双方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双方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

   品源律师强调,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6月20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经营范围为摩托车、电动车等及其配件的研制、开发和销售等;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明显示,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2009年12月20日被认定为在小型机动车、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上的“江苏省著名商标” ,申请人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于2007年12月被授予“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申请人于2009年3月4日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人城市电动智能保洁车于2007年7月20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此可见,申请人“雅迪”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在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本案争议商标的构成具有上述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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