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品牌价值
案件背景
无效理由(申请人主张)
理由一:商标近似(第三十条)
理由二: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第十三条第三款)
理由三:带有欺骗性及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理由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四条)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商品类似性):
纵向商标布局(标志近似性):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无效宣告的审理程序和裁定生效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条、第四条、第七条: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但未予支持或无需适用的条款。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
因已适用第三十条保护,无需再审理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主张。
争议商标不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及第(八)项(不良影响)规定之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违反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在已适用第三十条的前提下,不再评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的主张。
5. 核心成立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6. 其他理由裁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