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品源代理的典型专利无效和诉讼案例24
随着国家科技创新的稳步推进,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品源律师事务所积累了大量自身代理的专利无效、专利诉讼相关案件,本文从中精选了对专利无效和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较强指引意义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1、无效中提交反证获得专利权维持——品源代理瑞士昂高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发明专利200780028636.5“碱性双偶氮化合物”无效案成功。 【基本案情】 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昂高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之前依据本专利向上海知产法院对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该公司为了在侵权诉讼中能够规避掉侵权判决,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提起无效申请,最后一次提出的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昂高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品源进行无效答辩,品源团队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与答辩,并举出反证I-IV来支持相应的答辩理由。 【决定结果】 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并大量引用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反证证据中给出的观点,从而认定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面对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关无效请求时,通常的做法主要是从本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本身出发结合公知常识来说明,本案的意义就是提醒专利权人有时候借助现有技术,尤其是用来证明公知常识的现有技术来进行说理,更具有可信性,提高无效答辩的成功率。 2、多组现有技术组合宣告专利权无效——品源代理美国锋韦个人护理品牌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专利200580036089.6“剃须刀和刀片架”提起无效申请案获得成功。 【基本案情】 锋韦个人护理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主打的“舒适”系列剃须刀进入中国市场销售,为防止该系列剃须刀在中国市场遭受专利风险,进行了有效的专利侵权风险排查,发现了吉列公司关于剃须刀技术的核心专利200580036089.6,立即委托品源针对上述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请求,在答辩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合并式修改,在口审时请求人主张的主要理由是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独立权利要求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证据l与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4,证据2与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7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结果】 合议组作出的决定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全部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当被无效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多种被无效的证据组合时,不应当仅选择自以为最合理的一种证据组合,应该尽量将较为有可能无效掉权利要求的证据组合都提出,从而增加证据组合的力度,提高无效可能性,因为,关于创造性的评价毕竟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判断主体对创造性的把握结果是不一致的,所以尽量多提出一些证据组合方式,让合议组能够接受的证据组合方式落入无效申请中。 3、抓住专利权瑕疵侵权诉讼中不侵权抗辩成功——品源代理昆山雷人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专利权人根据专利201120319972.9发起的侵权诉讼案成功。 【基本案情】 某公司依据专利201120319972.9向昆山雷人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雷人机械委托品源应对上述侵权诉讼,诉讼中品源代理团队抓住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瑕疵,分别从如下三个关键点进行不侵权抗辩:1)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全封闭开棉机”,而涉案产品是“开口式”开棉机;2)涉案专利保护的是“调节长槽孔”,而涉案产品是“开口式凹槽”;3)涉案专利保护了“工作辊两端的轴承穿过调节长槽孔与轴承座一端相连”,而涉案产品的工作辊一端安装的是两个轴承,一个安装在保护快内孔,另一个与轴承座相连,两个轴承分别位于U型槽的两侧。 【决定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品源团队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分别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不侵权说理,最终认为涉案产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驳回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时,没有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仔细推敲与思考,导致其授权后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没有完全覆盖其想要保护的范围,最终在侵权诉讼中导致失败结果;而侵权诉讼的应对方,认真分析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准确把握住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区别,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理,最后赢得了侵权保卫战的胜利。 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专利权无效——品源代理某公司针对专利201010115594.2“以手把操作座椅换向的婴儿车”提起无效申请案获得成功。 【基本案情】 某公司受到201010115594.2号专利的专利权人的侵权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涉案产品侵犯到该专利权利要求6-7的权利,该公司立即委托品源针对上述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申请,主要理由如下:1)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6-7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6-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6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6没有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决定结果】 合议组认为“如何通过驱动杆与转化推块之间的联动来实现第一止挡块和第二止挡块之间的位置转换”是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关键手段,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却对其没有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得知采用何种手段能够实现通过驱动杆与转换推块之间的联动来实现第一止挡块和第二止挡块之间的位置转换,从而能够达到手把从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转动至大致与地面垂直的止挡位置时被止挡,并且在所述座椅回转180度时自动阻挡所述手把朝车前方向转动,使其只能回到所述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6-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无效条款,虽然在无效实践中经常不能有效的利用,但在说明书中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时,应该积极的作为无效理由提出,并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关键就在于说理,通过这样的工作即使不能够无效掉相应的权利要求,也可能逼迫专利权人作出有利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从而在对应的侵权诉讼中发挥作用。 5、无效中准确把握创新点为专利权人赢取最大保护——品源代理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发明专利00135897.9“大容量不间断电源”无效案成功。 【基本案情】 某自然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00135897.9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品源对上述无效宣告进行答辩,答辩中发现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与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很可能被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一类是内容复杂,虽然可能获得权利,但是将自身保护范围限定较小的技术特征,还有一类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新性,虽然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但是其限定的范围仍然合理的技术特征。经过分析最终决定将包含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新性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并针对该创新点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决定结果】 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请求人主张的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判断中专利复审委完全支持了品源代理团队的理由,从而认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典型意义】 专利权人通过在无效答辩期内积极、详细的分析,重新确定并准确把握本专利相对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在适当的修改时机,具有针对性的将相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具有创新点的方案直接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自身利益,避免了延误时机或盲目任之而可能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6、抓住“公知常识”举证不能软肋赢得无效中专利权维持——品源代理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应对发明专利201080032737.1“喂食器”无效案成功。 【基本案情】 某自然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201080032737.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品源对上述无效宣告进行答辩,答辩中代理人抓住对方虽然提供了14份证据之多,但是均没有公开原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靠近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小于远离所述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这一技术内容,而且,无效请求人对于该内容仅仅阐述其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其为什么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说理不到位的缺陷,将上述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去,并进行了详细而周全的说理。 【决定结果】 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1-10相对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1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判断中专利复审委完全支持了品源代理团队的理由,认为上述技术特征“靠近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小于远离所述封闭端的通孔的尺寸”并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认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典型意义】 专利权人通过在无效答辩期内积极、详细的比对分析,抓住了无效请求人对“公知常识”说理不充分,而且举证不能的软肋,果断的修改权利要求,并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其不属于公知常识的理由,而且巧妙的利用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作为反证,从而为专利权人赢得了专利权维持的胜利。 7、外观设计无效中“设计空间”概念的应用——品源代理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专利201530200984.3“轮胎(CM560)”提起无效申请案获得成功。 【基本案情】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较早的申请了一款轮胎外观专利,后续发现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对该专利实施了侵权行为,中策橡胶公司对其发起了侵权诉讼,为了避免侵权诉讼的不利结果,厦门正新橡胶公司对中策橡胶公司提起了专利无效,后续中策橡胶公司委托品源就厦门正新的上述外观专利201530200984.3也提起了无效,从而揭开了两家公司在该领域的专利无效战,在本次无效中,申请人提出了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明显区别的主要理由。 【决定结果】 合议组详细比对了涉案专利和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之后,引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设计空间”相关规定,在对现有技术进行了解之后认为轮胎产品在花纹块的形状、排布方式方面、胎面沟槽的形状、数量和排布方式方面、以及由沟槽和花纹单元共同形成的花纹的横向走势方面均可以做出各种设计变化,从而使轮胎胎面呈现出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因此,涉案专利相对现有技术中的区别点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之间没有明显区别,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其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无效案件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设计空间”相关规定在无效程序中的一次应用,当涉案专利所属的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时,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该些区别不会给二者之间带来明显区别。 8、无效宣告中公开使用证据的应用——品源代理新形象国际有限公司针对专利201530214506.8“包装套件(欣利肽-睡眠奶粉)”提起无效申请案获得成功。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5日康贝加乳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了一项包装套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530214506.8,该外观专利妨碍了新形象国际有限公司的市场竞争,其委托品源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申请,品源团队经过对文献库进行检索后发现没有可以使用的相关证据,就将搜索证据的目标扩展到使用公开,从专利权人自身的使用公开开始检索,后来无效申请中使用的两项证据就是使用公开类证据,该两项使用公开证据分别是专利权人新浪微博公开的一项证据和专利权人在淘宝上售卖的一项证据,由于上述两项证据的证明力是显而易见的,在无效口审中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了答辩机会,没有参加口审。 【决定结果】 合议组对上述两项公证证据进行了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审查,在审查合格的情况下,与涉案专利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分析,认为涉案专利套件1与对比设计1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套件2与对比设计1与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无效案件中现有设计的检索成为案件的关键点,当无效申请团队对所有现有设计文献库进行检索后没有发现好用的对比设计时,可以进一步开拓思路,从专利权人出发考虑其使用公开的相关证据,尤其是无效的目标专利是外观设计时,更容易检索到相关使用公开的证据。 上一篇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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