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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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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盟科技)于202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第5类和35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申请“绿盟智安云”和“绿盟智安”商标。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绿盟’,是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的简称,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


绿盟科技不服上述驳回理由,委托品源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我方向法院详细论述了复审商标不构成欺骗性的理由,具体包括:1)原告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绿盟”作为核心字号及商标,开始使用字号及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案外人;2)案外人成立时间晚、影响力小,未构成可以通过商标法第10条保护的权益;3)复审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且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商标法》对特定主体的权益规定了异议、无效等救济程序,不应再通过禁用条款对其加以过于宽泛的保护等。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复审商标不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的情形,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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