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小佩网络成功无效小泼造物专利8
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将对宠物智能用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促进行业竞争:小泼造物专利壁垒被打破,允许更多企业(如小佩网络)进入防粘猫砂盆市场,加速产品创新和价格竞争。 警惕专利泡沫:凸显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趋严,技术方案若缺乏实质创新(如本案区别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极易被无效,促使企业聚焦核心技术研发。 企业战略调整:小佩网络成功无效对手专利,可能抢占市场份额;小泼造物需重新评估专利布局,避免市场优势流失。 专利价值 专利价值:小泼造物专利号202020685046.2的"一种防粘底盘和猫砂盆"价值显著弱化: 对小泼造物:丧失市场独占权,可能面临仿制品冲击,营收和品牌优势受损。 对小佩网络:扫清产品开发障碍,可推出同类防粘猫砂盆(如智能猫砂盆产品线),直接增强竞争力,预估市场份额提升10%-15%。 技术价值:核心创新点(柔性防粘层为薄膜)被认定为公知常识,专利保护范围失效,技术方案可被自由实施。 商业影响: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5W140124 专利名称:一种防粘底盘和猫砂盆 无效宣告请求人:小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请求人代理机构:陈浩, 史文庆(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专利权人:小泼造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代理机构: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 国际主分类号:A01K1/01 决定日:2025年08月01日 无效理由 1.缺乏创造性(核心理由) 事实依据: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4(US2002/0139312A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创新。例如,证据4已公开柔性衬里防粘结构,区别特征"薄膜"属公知常识。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2.缺乏新颖性(部分主张) 事实依据:权利要求1、3、5、6分别被证据1-5公开(如证据4的柔性衬里)。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专利对比: 证据4(US2002/0139312A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柔性衬里防粘结构;证据2-3、5-7辅助证明技术显而易见性。 本专利仅将"薄膜"作为区别点,但厚度参数(1.5mm)已在证据4中披露,横向对比显示创新不足。 纵向专利布局: 小泼造物布局多层级权利要求(如底盘固定装置、猫砂盆结构),但均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延伸,未形成有效技术壁垒。 专利家族未提及,布局深度较弱,易被无效挑战击穿。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权利要求书应清楚限定保护范围。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属公知常识,则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结论 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理由: 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薄膜"属公知常识(证据4已提示薄材料变形优势)。 从属权利要求(如透气孔设计)被证据4公开或属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例如: 请求人其他理由(如新颖性)未予评述,因创造性结论已覆盖全部权利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