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对“睡梦宝SHUIMENGBAO”商标异议复审案胜诉11
【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潘许洲(以下称“被申请人”)商标异议复审案,申请人因第6324573号“睡梦宝SHUIME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2)商标异字第02102号裁定,于2012年03月12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进行审理,于2013年10月作出复审裁定。
【复审理由】:
1、 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睡梦宝SHUIMENGBAO及图”完全相同,损害了申请人著作权。
2、 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审理依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著作权登记证;
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律师点评】: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对“睡梦宝SHUIMENGBAO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尤其该作品作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在《法制晚报》、《桂林晚报》上公开使用,即被申请人有接触申请人作品的可能性。其次,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睡梦宝SHUIMENGBAO及图”作品在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几无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合理理由陈述或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其将与他人公开发表作品几近相同的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难谓巧合。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