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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对“雅迪风”商标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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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任晓华(以下称“被申请人”)注册的第5751835号“雅迪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于201310月对此案作出裁定:第5751835号“雅迪风”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理由】: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1617902号“雅迪YA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同时与申请人第5877132号“雅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审理依据】: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其他“雅迪”商标档案;

2、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申请人“雅迪 YA DI”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律生效文书证明书;

3、申请人荣誉证书;

42008-2010年税收、销售证明;

5、部分宣传使用材料;

6、其他证据材料。

【律师点评】:

品源律师认为:争议商标“雅迪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雅迪”,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架空运输设备和雪橇(车)商品均为电力驱动的运载设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机动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关联性。考虑到引证商标为臆造商标,具有较强的内在显著性,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所处地域均在江苏省,被申请人在上述相关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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