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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中何石油”无效宣告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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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宁波市鄞州喜力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3年05月07日在第4类“石油(原油或精炼油),轻石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泥炭(燃料),蜡(原料),扫尘粘合料,蜡烛,电能”商品上注册了第10607861号“中何石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委托品源知识产权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商评委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理由
      其一,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
      其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65791号“中石油”商标、第4965794号“中石油”商标、第4965892号“中国石油”商标、第4965895号 “中国石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裁判结果
      商评委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中国石油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中国石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商标,品源代理人提交了多份媒体报道、广告合同、行业排名、荣誉证据等用以证明“中国石油”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商评委考虑了“中国石油”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的事实,认定了“中何石油”与“中国石油”等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修改前《商标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并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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