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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一种去毛刺机专用抛光盘及制作方法”专利无效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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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第36425号)
涉案专利号:201110317570.X
涉案专利名称:一种去毛刺机专用抛光盘及制作方法
无效宣告请求人:莱纳斯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公司
专利权人: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过程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品源”)于2018年初接受到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要原因是专利权人以涉案专利起诉无效宣告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而且,一审判决侵权成立。
品源公司接受委托后,迅速将一名资深专利律师和多位专利代理人组织成专案小组,对涉案专利进行全面检索,并进行深度分析,于2018年2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随同无效理由提供了6份现有技术证据,分别为:
证据1:JP2003-89067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3-03-25; 证据2:CN201073747Y,公开日:2008-06-18; 证据3:DE3416186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85-01-24; 证据4:JP8-229832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6-09-10; 证据5:JP3807915B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6-05-26; 证据6:IN1879MUM2008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10-17。
涉案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专利中的环形凸槽,是指安装螺孔部的槽底比圆形凹槽的底部高的结构;2)证据1中的环是一个金属冲压件,本身很薄,不存在凸台结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
案件焦点
证据1是否公开了凸台结构。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从证据1附图1及其相关文字部分均可以明显看出设置在凹槽中的环8构成了凸台结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环是一个金属冲压件,本身很薄,不存在凸台结构。
对于此争议焦点,复审委的观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凸台的具体结构,该凸台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形成环形凹槽,而证据1中的环也是为了与基部之间形成环形凹槽,因此,两者结构并不存在实质性性的差异。
案件启示
涉案专利在申请文件撰写时,没有将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对应能够起到的作用或达到的技术效果写清楚,在无效宣告程序时,想通过增加新的作用和效果来强调其与现有技术技术特征不同,难以得到复审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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