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 “腾讯企鹅TENGXUNQIE” 商标异议案胜诉25
案件简介 本案的被异议人章宗旦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旅行箱,手提包,旅行包,包,皮凉席,皮制系带,伞,手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9867932号“腾讯企鹅TENGXUNQIE”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品源知识产权对该商标提起异议。最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争议商标: 第19867932号“腾讯企鹅TENGXUNQIE”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旅行箱,手提包,旅行包,包,皮凉席,皮制系带,伞,手杖”。 引证商标一: 第2006174号“腾讯TENCENT”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购物袋,皮带(非服饰用),钱包,人造革箱,伞,手提包,手杖,书包,靴和鞋的皮衬”。 引证商标二: 第15711485 号“腾讯TENCENT”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购物袋,钱包(钱夹),包,皮制带子,毛皮制覆盖物,伞,手杖,马具配件,制香肠用肠衣”。 品源律师观点: 其一,异议人已经在先核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其二,“腾讯”是异议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及商号,“企鹅图案”也是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的标识,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由“腾讯”商标与“企鹅”文字商标组合而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裁判结果: 商标局认可品源律师所提观点,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考虑到被异议商标系由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腾讯”与“企鹅”组合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腾讯”及“企鹅”文字商标组合成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异议人知名度,以提高自身品牌影响力的故意。而异议人作为商标保护意识极强的企业,提前注册了相关防御商标,对被异议人的相关行为得以从容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