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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一种可提高光利用率的立体投影装置的专利无效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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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涉案专利号:201620456922.8
涉案专利名称:一种可提高光利用率的立体投影装置
案件基本过程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随同无效理由提供了5份现有技术证据,分别为: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3405635U,公告日:2014-01-22;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4009348U,公开日:2014-12-10;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5103534U,公开日:2016-03-23;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3705728U,公开日:2014-07-09; 证据5:第270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品源”)于2018年6月接受到专利权人委托的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答辩。
     品源公司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由一名资深专利律师和多位专利代理人共同协作,对涉案专利展开深度分析,并于2018年7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2)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清楚;3)关于“其中为大于0且小于45的数值”不清楚的问题,明确其指代含义是“其中a为大于0且小于45的数值”;4)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无效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7日对此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维持有效。
案件焦点
1)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简要的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证据2和证据3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具有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合议组的观点:
1)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清楚公开了透射光束、第一反射光束、第二反射光束的传播方向相同,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光束的传播方向一般参照其光轴而言,位于光轴上的光线的传播方向通常被认为是光束的传播方向,从而光束的传播方向相同应当指的是其光轴上的光线传播方向相同,并不强求光束中所有光线均沿平行方向传播,而且,附图3、4仅仅是示意性的,不能据此认为涉案专利的各光束传播方向不同。另外,在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清楚权利要求1中相应技术特征表达的实质含义,能够在调整后使得透射光束、第一和第二反射光束拼合形成的投影图像大小一致,虽然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描述不够准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知识能够明了其实际表达的含义,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从整个说明书全文可见,仅有一个a为未知参数,且其紧跟在一系列包含a的棱镜角度的限定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数值范围的限定是对未知参数a的限定,另一方面,从本案授权阶段历次提交的文件可知,上述数值范围的限定也是对a的限定,为了节省行政资源,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上述数值范围进行解释,并且,这种解释与其原始申请想要表达的本意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不因上述a的遗漏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3)证据2并没有完全公开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证据2整体的设计思路是为了防止在屏幕上出现中心暗线,其公开的两个实施例均不能解决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重影。证据3公开的技术手段,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与涉案专利类似的技术问题,但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完全不同,在证据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其改进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具有创造性。
案件启示
1)说明书附图仅仅是示意性图示,不能通过对其严格测量的结果来作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还是要看整个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包括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固有的技术知识等。
2)不能仅仅依据专利授权文本中明显的遗漏,作为唯一依据来证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仍然应该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理解整个专利文件的基础上,去把握权利要求是否清楚限定了保护范围。
3)创造性的结合评述中,不仅要看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更要看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否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基本类似的技术效果,除此之外,还要看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手段在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是否存在结合障碍,如果存在结合障碍,即使现有技术公开了能够解决类似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很难得到二者具有结合启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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