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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成功代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公司赢得“景田百岁山”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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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品源代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食品”)对石桂花申请注册的第9266276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提起撤销复审诉讼。经过品源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为诉争商标未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并撤销被诉裁定。
代理律师:李靖、宫江涛
案件背景
      2016年1月,景田食品针对石桂花在第3类“洗衣粉,肥皂,香皂,洗洁精,鞋油,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皂粉,抑菌洗手液”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9266276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以石桂花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景田食品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2016年10月,品源代理景田食品提出了撤销复审程序,并对石桂花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商评委以石桂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洗洁精、洗衣粉”商品上已经进行了商业使用为由,维持了诉争商标在“洗洁精、洗衣粉”商品上的注册。
      2018年1月,品源针对商评委所作裁定提起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品源代理人针对石桂花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的证据,深挖细节,最终在诉讼阶段取得全面胜利,使得知产法院撤销了商评委所作裁定。
案件难点
      本案第三人石桂花是典型的商标抢注人,其在多个商品类别曾申请注册了40余件“景田百岁山”商标,景田食品对石桂花申请注册的商标曾多次予以打击。由此可见,石桂花系职业商标抢注人。因此,在面对“撤三制度”时,其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十分全面,这也使得商标局及商评委误认为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而在商标评审阶段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应对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2013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在“洗洁精、洗衣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石桂花在商标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1.与静宇副食门市部及百先超市签订的渠道陈列合同;2.与商丘红阳网络公司签订的网络合作协议、2017年签订的《鸿源网络合作协议》;3.食品展览会参展申请表等;4.“景田百岁山”标贴印刷合同及相关票据;5.“景田百岁山”洗洁精瓶型模具制作票据。
      品源代理人针对上述证据,提出了以下针对性的质证意见:1.石桂花生产的洗洁精商品需要生产许可证,但其自认未获得此许可证。因此,石桂花提供的全部证据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2.所有证据均为象征性使用证据,且无一份证据证明诉争商标进入了流通领域;3.针对各证据细节,进行了诸多反证陈述。如参展合同为食品展览会,而石桂花提供的商品却为“洗洁精”,明显不合常规;提交的两份网络推广合同签订主体不同,但合同格式却完全相同等。
      法院最终认定,渠道陈列合同未提供对应发票,无法证明相关合同已履行;标贴印刷合同为商品投入市场前的准备活动,无法证明商品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展会申请表中展会名为“2015中国(商丘)食品博览会”,石桂花未合理说明为何在“食品博览会”展出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虽然提供了网络合作协议,但未提交上述合同如何具体实施,即使第三人发布了相关广告,但其未提供任何销售证据,证明消费者能够在广告发布后的合理期间内通过政策渠道获得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因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洗洁精、洗衣粉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法院撤销了被诉裁定。
典型意义
      景田食品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其生产的“景田百岁山”矿泉水早已远销海外,在国内外市场均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和良好的声誉,且“景田百岁山”商标早已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而本案第三人石桂花正是看到了“景田百岁山”商标所积累的商誉,意图通过第3类商品上注册商标,以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若任由其不断使用诉争商标,必然会减弱景田食品“景田百岁山”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品源代理人深谙本案对景田食品的重要性,针对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与质证,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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