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成功代理波司登服饰公司赢得“RICCICLUB”商标无效宣告案25
本案是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第三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以下称“里奇公司”)针对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波司登公司”)注册的第13573974号“ ”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品源代理波司登公司对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裁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背景 2017年1月,里奇公司针对波司登公司在第24类“鸭绒被,金属棉(太空棉),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被子,被罩,褥子,毛毯”商品上注册的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里奇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G1192240号“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7年12月,品源针对商评委所作裁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品源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最终在诉讼阶段取得法院的认可,使得知产法院撤销了商评委所作裁定。 案件难点 本案第三人里奇公司注册的引证商标“STEFANO RICCI”系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而诉争商标“RICCI CLUB”与引证商标“STEFANO RICCI”均包含英文“RICCI”,商评委认为两者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为本案的难点。 应对策略 为证明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品源代理人从多方面进行论述,具体包括:其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及含义不同。引证商标是一个外国人名,对相关公众而言,其识别和记忆的应当为整个姓名或其中文翻译,所以其显著识别部分应当为整个姓名。而诉争商标的实际含义为“瑞琪俱乐部”,且“CLUB”就中国的相关公众而言,含义明确,简单易识别,为诉争商标在中国公众的首要识别和记忆要素。因此,被诉裁定中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RICCI”,事实认定错误。其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上也各不相同。其三,“RICCI”是意大利一个普通且常用的姓氏,该姓氏与引证商标或第三人均未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第三人也并未将“RICCI”作为引证商标的简称使用。第三人不能对普通姓氏资源独占。 知产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共同包含“RICCI”,但“RICCI”在引证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且其本身应属于意大利文中的常见姓氏。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相关消费者已将“RICCI”与第三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撤销了被诉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波司登公司自1976年创始以来,专注于羽绒服的研发、设计及制作,其主打的波司登羽绒服畅销美国、法国、意大利等72个国家,全球超2亿人次在穿。而本案诉争商标“RICCI CLUB”是原告投资运营的女装品牌,也是原告全面实施多元化战略、打造品牌新版图战略的重点项目。因此,品源代理人深知诉争商标的重要性,查找多份在先判例,并搜集多方证据,最终证明“RICCI”仅为普通姓氏,且两商标共存不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