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果园老农成功阻止农夫山泉注册“果园老农”商标16
得最终胜诉。 案件难点 该案件的唯一争议焦点是果园老农公司引证的第29类在“果肉、加工过的花生、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第31类的“新鲜水果、蔬菜”等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一审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的主要原因也是两类商品处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不同类别,在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上差异显著,不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 该案难点就在于两商标的商品处于两个不同的类别,为了尊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时也为了提高行政和司法审查效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轻易突破区分表认定两个类别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而且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问题二审法院也通常不会撤销一审法院的认定。 品源律师观点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在先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与本案完全相同,在无其他新事实和证据的情形下,原审判决的认定与在先生效判决完全相反,明显违背“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 2.商品类似并非简单的物质分类、而是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的法律判断问题,认定商品类似应当充分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标识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等。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29号判决中认定: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并非纯粹事实认定,更非科学上的物质分类,而是法律判断问题。商品类似的判断以商品的物理化学属性为基础,主要关注商品的社会属性方面的关联性,即商品之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存在关联性,其核心是判断相关公众是否容易产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6)最高法行再10号判决中认定: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时,应当适度从宽把握商品类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行提字第10号判决中认定:对于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在商品类别范围上可以放宽。 而具体到本案,引证商标早在2009年时即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果园老农”标识几乎完全相同;农夫山泉公司曾经申请的相同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但执意再次申请,其主观上难为善意;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水果、干果、蔬菜、动物制品”与诉争商标申请使用的“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实际上是一种“加工”和“未加工”、”“原料”和”成品”的关系,二者具有天然的联系,其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重合。所以综合这些因素,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两类商品为类似商品。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并非简单的物质分类,而是商标法框架下的法律判断。认定商品类似可以参考区分表,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正确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类似;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节纳入类似商品范围,本案在判断类似商品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 司法裁量标准的一致性。本案与在先生效判决的涉案主体、案情、证据特点基本一致。在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前案的认定。 (2) 诉争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农夫山泉公司提交的证据并非诉争商标的使用,农夫山泉引以知名的品牌亦非诉争商标。 (3) 农夫山泉公司在第31类上已申请注册“农夫果园”商标,又进一步申请诉争商标“果园老农,”从标志上与果园老农公司的引证商标(以及在先商号)逐渐靠近,直至基本相同。这有违商业标志市场边界厘清以及最大限度划分权利范围的商业诚信。 (4) 诉争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已经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农夫山泉公司对此理应知晓,农夫山泉公司对其申请与引证标志基本相同的诉争商标未作合理解释,且未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该申请注册行为难为正当。 (5) 虽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开心果、果肉、鱼片”等商品不再同一类似群,但上述商品之间为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关系商商品流通环节交叉重合较多。 所以综合上述分析,随着市场交易状态的变化以及产品在生产、流通及消费等方面的多元化,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很定使用的商品应纳入类似商品范围。诉争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金果园老农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二审法院特别强调了司法裁量标准的一致性并再次明确表示商品类似的判决不仅仅是简单的物质分类,而是商标法框架下的法律判断,要在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具有非常典型的参考意义。 该案同时也提示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时应当将核心商品的关联商品例如本案中涉及到的各类商品之间具有成品、半成品、原料关系的商品全部注册,从而规避后续不必要的纠纷,避免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