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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品源”遭遇“品源文华”,品源知识产权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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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陈述
       申请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源知识产权”)于2018年3月20日对上海艾费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品源文华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第45类“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19871778号“品源文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受理,并最终裁定争议商标在“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许可的法律管理;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认定“品源”与“品源文华”属于近似商标,本案以品源知识产权获胜告终!
案件缘起
       作为一家国内外知名的大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品源律师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5月6日,被申请人上海艾费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申请了“品源文华”商标。品源知识产权认为争议商标与品源在先已注册的第6186507号“品源”商标、第7590377号“品源知识产权BEYOND ATTORNEYS AT LA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品源知识产权提交了2004-2018年众多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证明品源商号及系列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有攀附品源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经典胜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品源文华”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品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共存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许可的法律管理;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最终毫无意外地,品源律师团队获得了胜利,品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品源观点
       本案件反映了一些不法企业申请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意欲通过打擦边球的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发生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内,品源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信赖意味着责任”的价值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也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品源作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引来了其他主体的抄袭和模仿,企图傍“品源”的声誉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也提醒各大知名品牌权利人,当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时,就会有各种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出现,品源律师建议,一定要加大商标的监测力度,在商标的注册阶段就要进行干预,以防此类商标注册成功后,产品流入市场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文章编辑:王俊会
校对:李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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