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的常见情形5
目前不少申请人想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而在实践中却屡屡遭遇驳回。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包含企业名称,而该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通常,申请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PART 01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与申请人名义不符 常见情形是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缺少行政区划: ①如申请人“上海市位育中学”申请的“ ②如申请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申请的数十件“ 当然,如果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包含行政区划,但与申请人名义的行政区划不一致,则必然属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PART 02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的字号与申请人名义不符 如申请人“合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 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的字号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常见情形为:缩写企业字号或使用关联公司主体申请企业名称商标等。 PART 03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与申请人名义不符 如申请人“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 另外实践中常见驳回情形为“学院”等字样,近年来较多申请人喜欢申请“XX学院、XX研究所”等商标,以体现一种正式、严谨的感觉。但上述商标明显与申请人的行业或经营特点不符,均予以驳回。 而在英文名称中,如“FUND(基金)”、“BANK(银行)”、“SCHOOL(学校)”、 “LIBRARY(图书馆)”、“MUSEUM(博物馆)”等则属于较为常见的驳回情形。 PART 04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 如申请人“河南东科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 但该情形也有例外,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新韩金融集团”商标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本案原告“新韩金融持株会社”的企业名称中“持株会社”含义是控股公司,虽然“持株会社”并非对应“集团”,但将“ 以上就是申请企业名称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常见情形。本文未讨论申请企业名称商标时可能涉及的,如缺乏显著性、显著性部分(常为字号)违反绝对性条款无法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希望本文内容对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商标时有所帮助。 作者:品源律师事务所 刘福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