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 · 知识经济大时代
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策划

品源成功代理上海高能生物公司赢得“好视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14
本案是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原告上海高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高能公司”)针对第三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新视明公司”)申请注册的“MetInfo enterprise content manager system | MetInfo CMS”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商评委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品源代理高能公司对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裁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代理律师
品源律师事务所
宫江涛律师
李靖律师
案件背景
      2016年7月,高能公司针对新视明公司注册在第9类“遮光眼罩”商品上的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高能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MetInfo enterprise content manager system | MetInfo CMS”及“MetInfo enterprise content manager system | MetInfo C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遮光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眼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2017年6月,高能公司委托品源针对商评委所作裁定向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品源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为类似商品,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最终,在诉讼阶段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使知产法院撤销了商评委所作裁定。
案件难点
      本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以下称区分表)中0919群组“遮光眼罩”商品,而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0921群组“眼镜”等商品。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区分表中不同的商品类别。因此,本案的难点在于是否可以突破区分表认定不同群组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虽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已经达成了共识,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区分表仅是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一个参考并非直接依据,但行政机关在审查实践中极少会突破区分表,此为本案难点。
应对策略
      根据在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突破区分表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
      具体到本案,鉴于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商标标识上已经十分近似,因此,品源代理人从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论述,以说明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此外,品源代理人还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荣誉证书、报刊杂志广告、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好视力”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注册在与引证商标极其近似的商品类别上,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知产法院最终采纳了品源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遮光眼罩”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眼镜架、太阳镜”等商品均为与视力保护相关的商品,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或误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存在特定联系。最终,知产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撤销了被诉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突破区分表的情形,对商标代理人、商标律师、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审查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在具体的商标审查案件中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避免机械的适用区分表,以便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资质正规
资质正规过硬 具有丰富从业经验
安全保密
客户资料信息严格保密 安全可靠
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性价比高支付安全有保障

金牌服务
一对一服务 服务进度了如指掌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栋1702-1703

服务热线:0769-3893 7887